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認識基金會

首頁

>

認識基金會 >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對外簡稱為台灣省教師福利文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之設立以促進教育文化之發展,增進公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之知能與福利為宗旨。
本基金會基金孳息、投資收益、附屬作業組織收益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促進教育發展。
二、 舉辦教職員終身學習活動。
三、 推展教育公益活動
四、 激勵教職員績優表現。
五、 其他受託事項。

第三條

本基金會設於中華民國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七三八之四號,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參仟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創辦人為陳英豪

第二章 董事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組成、董事之遴聘如下:
一、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由教育部就教育部主管人員、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人員、曾任或現任公立中小學校校長(以下簡稱校長)、學生家長會長(以下簡稱家長會長)、教師或相關教育人員、社會熱心人士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餘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家長會長代表董事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以利會務之諮詢與推展。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與教育部督導國教署業務之次長為當然董事。
三、 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聘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依前二款規定聘任之。
四、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第八屆董事會實施。

第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除教育部指派之當然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其餘董事,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延任期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組成次屆董事提名委員會,就現任董事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選之校長、家長會長及教師代表中加倍提名次屆董事人選為原則,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育部指派之董事,併同組成次屆董事會。
前項董事提名委員會,由董事長召集,並遴聘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家長、社會熱心教育人士等人組成之。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許可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 對本基金會無貢獻。
二、 其言行危害本基金會利益。
三、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會為前項決議時,受解任之董事不得出席該次董事會;亦不得接受其他董事之委託出席董事會。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職務變更不宜兼任、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聘或指派其他人選繼任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 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三、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四、 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五、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六、 內部組織及制度之訂定及管理。
七、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八、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九、 議決本基金會執行長之任免。
十、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一、 合併之擬議。
十二、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於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時,董事長應予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召集及其程序如下:
一、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二、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常務監察人。
三、 董事會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常務監察人。
四、 董事提出書面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附署請求董事長召集時,董事長應於請求送達後十日內召集之。董事長不為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自行召集,但應通知全體董事出席。
五、 董事會由董事長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擔任之。董事長未為指定時則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
七、 解散之擬議。
八、 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法人擬合併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議案之討論,應於開會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記錄簽名,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全體董事、監察人。

第三章 董事長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一人擔任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中互選一人代理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董事會決定之業務。
二、 依董事會之決定管理財務。
三、 向董事會提名執行長人選。
四、 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四章 監察人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一人由教育部遴聘之。
本基金會監察人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就具有下列資格者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教育部許可遴聘之:
一、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 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 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 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 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 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五年以上辦學經驗。
七、 其他經本基金會認定足堪勝任監察人職務。
第一項規定,自第三屆監察人實施。

第十八條

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議。
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許可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 對本基金會無貢獻。
二、 其言行危害本基金會利益。
三、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職務變更不宜兼任、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依前條另選聘或指派其他人選繼任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監察人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 財務之監督。
二、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 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 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 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基金會利益。
三、 教育部依法遴聘之董事、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教育部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有特殊考量,報請教育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會務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下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長之督導,推行董事會決議之各項業務。執行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擬訂當年度經費預算及業務計畫,送請董事會審議。
本基金會業務得設組辦事;其組織規程另訂之。有關員工由執行長陳報董事長聘任之。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 財產之運用可存放金融機構、購買政府債券、公開上市股票、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等。
二、 執行長秉承董事長之命領導所屬工作人員,負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並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製基金保管及運用報告書,提報董事會核備。
三、 購置、出售、轉讓不動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報教育部許可後為之;並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教育部備查。
四、 列入基金之財產,如涉及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事項,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後為之。

第七章 業務要項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如停辦、解散清算後,所有賸餘財產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解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及決算,其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詳實說明表達。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報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第八章 附屬作業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得籌組教育文化類附屬作業組織,並依相關規定申請立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許可;並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Tel: 04-3507-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