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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趨勢
作者:張民杰
服務單位: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

輔導與管教辦法修正下的教師專業因應
張民杰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教授


一、社會變遷引領修法變革
教師法於1995年制定時,明訂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原第17條,目前為第32條)(教育部,2019)。為強調學校自主,教師法又於2002年將上述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為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然而,教育部鑑於須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遂於隔年(2003年)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辦法)(教育部,2025),讓各校校務會制定辦法時有所依循。
基於上述規範,教育部制定「本辦法」,其後共修正7次,僅近5年即占4次,顯見因應社會變遷修法變革之必要性。考量輔導與管教學生係教師法定義務,本文將分析近4次修正重點,進而提出教師之具體因應策略。
二、輔導與管教辦法修正重點
以下針對2016年5月、2020年8月、2020年10月、2022年2月及2024年2月五個「本辦法」的修正版本(以下稱為A-E版),進行文件分析,得出近五年修正重點如下: 
(一)    教師違法處罰的界線更趨明確
A版違法之處罰及規定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第4條),E版再新增霸凌、不當管教、其他違法處罰(第4條),界線更趨明確。
(二)適用人員定義和範圍擴大
A版僅說明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之(第9條),B版開始明確規範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第9條),E版修正又加入學務創新人員(第9條),範圍擴大並明文列舉。
家長定義從A版開始就有:「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第31條),到E版已修正為:由學校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第32條)。A版:對學生與監護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第16條),E版則修正為:對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第16條)。E版有多處將原先監護人之規定,改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如第15、16、26條),家長的定義也擴大了。A版對於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第34條),到了D版也擴大為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之處理(第34條),E版更增列家庭因素、忽視教養等,致學生偏差行為、受保護管束處分或刑之宣告的通報與處置(第35條),擴大了特定情境家庭及處理範圍。
(三)限縮下課時間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A版既明訂教師的一般管教措施有16項,也明定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期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並有學生身體確有不適等情事,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之規定(第22條)、B版增列教師實施管教措施,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人(第22條)、C版更限縮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第22條),D版則放寬,教師得視情況,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並有三款事由要加入考量(第22條),E版則予以維持。
(四)增列教師強制措施阻卻違法事由
教師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強制措施,從A版即有規定(第23條),到了E版,更加明確規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學生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規定所列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教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等,不予處罰。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第24條)。讓教師更能夠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發生。
(五)強化校內外有關單位的協助
A版中規範:當教師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礙現場活動時,得請學務或輔導兩處派員協助帶離現場,必要並得尋求校外協助(第24條),E版更強化如情況急迫,學輔兩處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之虞,得強制帶離現場(第24條),而對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明列六步驟,從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參加高關懷課程、社政單位協助、少年輔導單位、警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置等,強化校內和校外兒少保護資源的協助(第27條)。
(六)明定校園安全檢查程序
A版至D版中,對於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與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有兩條原則性規範(第28、29條)。隨著版本的更新,在D版中,新增了全程錄影及儲存三年資料的要求,並把校園安全檢查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增加為應有兩位以上陪同(第29條)。E版則將前兩者合併為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增列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而一般學生則要經相關人員緊急會商,認有上開情形之虞,始對該生進行檢查(第29條)。此外,E版還增列第30條對校園安全檢查之進行方式,明定的處理程序,使更合於程序正義。同時,修正第45條,對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包括設施場所、檢查設備、保管設備、資訊設備及文件表單等,皆有更明確規範。
三、教師專業在以同理為圓心、法律為半徑,所畫出的圓
教師面對「本辦法」修正,其專業因應包括以下四項:
(一)同理保護:以學生身心福祉為核心
輔導與管教的首要目標不是懲罰,而是協助學生成長。因此,教師需要積極傾聽,理解學生行為背後的原因,例如,限縮下課時間實施一般管教措施,就是要教師多理解學生。而教師也要避免情緒化處理管教問題(張民杰,2024),接納與化解學生負面情緒(Filliozat, 1999/2022),提供學生安全感與支持。例如,面對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的通報與處置等,都在確保管教行為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二)正向管教:正向引導學生行為
正向管教的目標是幫助學生學會自律,而非單純避免被懲罰。因此,教師應採取鼓勵與獎勵取代懲罰,例如建立獎勵制度,善用正向行為支持系統(Positive Behavioral Intervention and Support, PBIS),教導學生行為的選擇與後果(logical consequences),幫助學生理解自己的行為如何影響自己與他人。例如,學生打架,應該學會解決衝突,而不是只接受處罰。由於辦法對教師違法處罰的界線更趨明確,教師應避免對學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之處罰。
(三)正當程序:過程符合程序正義
尤其是教師在處理學生重大違規行為時,應確保程序公正、作法公開,記錄存證,並給予學生公平對待及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校園安全檢查的進行方式和處理流程,要求相關人員陪同,學生本人也可在場,全程錄影並保存三年,並給予學生申訴機會,這些都顯示教師在處理學生違規行為時,應該符合程序正義、建立適當的記錄,以保障自己與學生的權益。
(四) 群策群力:整合學校、家長與社會資源
輔導與管教並非教師單打獨鬥的過程,而是需要整合多方資源,共同支持學生。因此,學校與教師必須與家長建立夥伴關係,充分運用校內資源,同時整合社政單位及警察機關,共同創造支持性的校園文化。例如:修正條文中「家長」的定義已從「監護權人」擴大到「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便於更全面地涵蓋學生的支援來源。此外,學務處、輔導室、專業輔導人員也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當面對學生的嚴重偏差行為時,學校應與社會福利機關及警察單位合作,一同建立「共育網路」(co-nurturing network)(張民杰,2025),以集思廣益,共同協助學生的成長與發展。
總之,教師面對「本辦法」的修正變革,應該將「同理與保護學生」為圓心,以「法律規範」為半徑,劃定合理的專業行為範圍,確保管教行為既符合規範,也能真正幫助學生人格健全發展。
參考文獻
教育部(2019)。教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教育部(2025)。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lawmenu
張民杰(2024)。教師情緒的自我覺察。師友雙月刊,646,15-18。
張民杰(2025)。親職教育與親師合作:家庭與學校夥伴關係。五南。 
Filliozat, I. (2022)。最好的教養,從接受負面情緒開始(周昭均譯)。遠流 。(原著出版於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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