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面面觀(三)
#Me too: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
蔡佩均律師
近年來,由於個人主義抬頭,以往人們會害怕,不敢告知身邊人的事情,開始逐漸勇於表達並伸張自己的權益。面對這樣的趨勢,可謂人們對自身權益的重視逐漸增加,對法治而言,應屬良好的發展。而在#Me too運動廣泛影響的今天,筆者推想,各位老師勢必好奇,學校平時應做什麼準備,且當今天學校接獲學生遭受教師、職員、工友或其他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學校應如何處置。本篇文章希冀用簡單的語言,帶各位老師走過一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相關重要規範及其處理流程。
一、 充足準備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防免任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學校應隨時做好以下充足之準備:
(一)設立性別平整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並促使性平會:1.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2.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5.調查並處理性平相關案件、或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
(二)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包括但不限於:1.每年定期為教職員工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2.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3.鼓勵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4.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及5.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
(三)改善校園危險空間,包括但不限於:1.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2.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4條)。
(四)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得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共同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
(五)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兩小時,課程內容應包含:1.他人性自主之尊重、2.性侵害犯罪之認識、3.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或4.性侵害防範之技巧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
(六)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以做好準備在處理事件時提供予相關人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條)。
除學校負有責任為前開準備外,為人師表的老師,亦應於平時謹慎對待自己的言行,包括但不限於:(一)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二)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或(三)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6、7、8條)。校園性平安全之維護,唯有靠教職員工一起努力,共同為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安全之環境。然,即便全體教職員工已付諸龐大的努力,有時候不幸的事件仍有可能發生,事後歸還給被害人之正義,亦至關重要,故本篇第二部分將講述學校面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
二、 處理流程
(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
首先,提請各位老師留意,相關法規下所指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如此,筆者理解不少老師便會有疑問,若老師接獲學生通報遭校外人士或親友非禮時,老師們應如何處理?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老師執行教學業務時,如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當老師接獲非校園內之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並不代表老師便因此沒有任何義務與責任,老師仍應依法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而本文由於著重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之說明與探討,故本文就前開情況僅先略提如上,待未來有機會,再深入帶各位老師了解之。
(二) 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回歸正題,當學校校長、老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校長、老師、職員或工友應該怎麼辦?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校長、老師、職員或工友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或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前項知悉至通報之期間,亦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此之外,由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3條所規範之安全維護事件。是以,學校除學校權責人員為前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外,亦應進行校安通報。
(三) 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接下來,通報完畢後,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該案。若決定受理該案,學校得自行考慮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並立即展開調查。處理並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及第27條規定,學校應:1.使行為人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未成年,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2.尊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之要求,並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3.如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避免使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對質、4.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或經濟協助等。此外,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學校得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而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但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完畢時
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性別平等》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除此之外,學校為前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考慮要求行為人:1.向被害人道歉或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若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符,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行為人得於收到書面或言詞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
三、 結語
以上為筆者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之處理流程之簡要說明,筆者理解每次事件之複雜程度絕非如同本文上述所述簡要,學校除應對處理流程外,同時還要照顧被害人之心理,所受壓力非同小可。因此,本文希冀利用簡短文字為學校進行充足之準備,藉此希冀學校在面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不慌也不亂,更重要的是希望學校在更前端作業時,便開始積極建立安全的校園環境,防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
隨著#Me too運動所帶來的啟示,人們將逐漸重視性別平等,以及保護自身及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在這樣的浪潮下,學校亦應與時俱進,在適當的課程教育中納入適當的教學與說明,為下一代培養更健全、安全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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