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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特寫
作者:塗瑀真
服務單位: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管?不管?教師輔導管教專業定位思辨之問
塗瑀真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課程督學

 

一、案例情境 
「老師不讓我家孫子下課耶,可以這樣嗎?」一位奶奶氣急敗壞地向校長投訴著教師的不是。儘管奶奶情緒激動,但對於「不讓學生下課」的指控,教師也有滿腹委屈:「學生常常沒交回家作業,我只好請他下課補寫,這有錯嗎?」 
近年來,家長教育參與權意識高漲,加之立場與教養觀不同,親師對輔導管教的尺度拿捏易生歧異。影響所及,諸如上述情境的輔導管教紛爭層出不窮,不但造成親師生關係的緊張與挑戰,來自家長端的質疑與不諒解,也常常打擊教師管教學生的熱忱與意願,甚至容易萌生從此放任學生不管的念頭。 
反觀家長,對於教師管教措施的處置,包含處罰的程度、方式及原則,以及對子女造成的身心影響,常因觀點與立場的不同,演變成引爆親師大戰的導火線。 

二、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為落實基本教育法並因應教師法修訂,教育部於113年2月公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清楚定義教師輔導管教的紅線區。期藉此公告,讓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有所依循,解決長久以來,各方對輔導管教可接受行為標準不一致所衍生的問題。 

「注意事項」相關重點摘錄如下:
1.核心理念: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
2.輔導管教目的:促進學生良好行為與習慣,減少不良行為,導引其適性發展。
3.實施原則:強調平等與比例原則,考量行為動機目的、手段與外在情境、所生之損害、學生人格特質與身心健康、平時表現、行為後態度等六大情狀。
4.一般管教措施:可採靜坐、站立反省(每次不超過一節課,每日累積不超過兩小時)等一般管教方式,並須視學生身心狀況調整。
5.違法處罰類型: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強制、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傷害學生身心的處置。

此注意事項一經公告,隨即引發教育界廣泛討論。正向以待者,認為此法對教師實施輔導管教有明確指引,可減少親師對管教處置的爭議;懷疑反對者,則認為此法大為限縮教師輔導管教的自主權,讓教師於管教學生時動輒得咎,深怕誤觸體罰或不當管教的地雷,招惹不必要的麻煩。 
縱然對於此注意事項的正反態度皆有之,然無可諱言,長期以往,教師體罰學生或者不當管教的案例時有所聞。不論親師在輔導管教過招中孰是孰非,處於權力不對等狀態下的學生,成為體罰與不當管教下最無辜的受害者。個案教師的違法管教,帶給受害學生的,常是身體與心理上無可逆轉的傷害。 
與學生朝夕相處的教師,除了傳道、授業、解惑之外,其言教與身教亦對學生人格發展造成深遠影響。為了引導學生正向發展,與其將此注意事項視為洪水猛獸,倒不如正視輔導管教效應,重新省思教師於輔導管教上的專業發展與角色定位,以彰顯教育專業化的重要性。 

三、教師於輔導管教的專業定位 
教師法第32條清楚敘明教師義務之一為「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可見「放任旁觀」從來就不是教師輔導管教定位上的選項。如何運用輔導管教措施導正學生的偏差行為,進而培育出能學、肯學,甚至好學的終身學習者,係教師於此輔導管教爭論浪潮中,最應關切的關鍵。
注意事項清楚羅列教師於輔導管教時的「能」與「不能」,然回歸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本質,教師於輔導管教的專業角色定位臚列如下:
(一)法令的遵循者:注意事項中詳列輔導管教應注重平等及比例原則,亦對教師可於教育場域實施的一般管教措施,以及違法或不當行為具體舉例說明。教師可遵循注意事項中對於輔導管教之規範,作為不踩線的參酌依據。 
(二)環境的營造者:人類的行為與互動感受,深受環境因素影響。尤其於個別或小團體的輔導管教歷程中,營造一個令學生放鬆的溫馨情境(如圖1),布置可愛的玩偶或多元遊具,將有助於對談的深度進行。 

圖1 營造溫暖的師生對談環境 
 
(三)關係的建立者:輔導管教的有效前提,在於師生間信任關係的建立。當學生信賴教師,認為教師理解自己,自然會服膺教師的指導與管教。反之,若學生不信任教師,任何管教措施有可能引發學生的負向情緒反應,師生衝突常難以避免。 
(四)對談的提問者:相較於指責或說理,輔導管教的有效關鍵,在於促發學生想要改變的內在動機。而內在動機的引發,可運用認知教練技巧,注意姿勢、手勢、聲調、措詞、呼吸等融洽技巧,輔以複式型式的問題、探究式措詞、正面假設等引導式提問策略(丁一顧、張德銳,2010),引導學生真實對談。 
(五)學習的指引者:行為改變需要學習、模仿、練習與調整。教師於輔導管教歷程,除導入行為改變策略外,可透過籌組學生自主成長小團體,引領學生梳理現況,定錨成長目標,擬定具體行動計畫,後設監控調整等歷程,引導陪伴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自主負責。 

四、結語 
教育沒有速成的捷徑,於此百年樹人的漫長歷程中,涵育學生成為能自發互動共好的終身學習者,正是教師們一棒接續一棒,輔導陪伴學生學習成長的最終目標。 
在這份代代相傳的教育志業中,輔導管教始終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值此注意事項入法之際,重新釐清教師於輔導管教上的專業定位,無疑是重塑親師生關係的新契機。 

參考文獻
丁一顧、張德銳(2010)。認知教練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中華民國教育部(2019年6月5日修正)。教師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447&kw=%E6%95%99%E5%B8%AB%E6%B3%95
教育部(2024年2月5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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