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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特寫
作者:賴尚義
服務單位:宜蘭縣羅東鎮北成國小

現代孔夫子在輔導管教變革下的難為
宜蘭縣北成國小校長賴尚義

 

    隨著社會發展趨勢,教師在輔導管教的態度與做法反映了社會價值觀、教育理念以及法規制度的變化。從早期的威權管教,到現代強調正向輔導與學生權益保護,這個過程可分為幾個重要階段。
1.    嚴師出高徒,不打不成器,口頭斥責、體罰、罰站、抄寫課文等處罰手段普遍存在,學校強烈要求以服從為核心,違規學生可能遭受嚴厲處罰,如記過、退學等,當時教師有高度自主權,學生權利意識低,家長普遍支持教師嚴格管教。
2.    愛的教育與鐵的紀律並行,社會變遷影響教育觀念,全球人權意識提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影響各國教育政策,開始關注學生權益並要求限制體罰,但教師仍保有一定懲戒權,輔導制度逐步建立,規範教師的管教方式,如禁止過度體罰。
(三)輔導為主、管教為輔:兒童權益運動興起,許多國家明確立法禁止體罰,強調「正向管教」。學生個人發展與心理健康受重視,學校開始導入心理輔導機制。「零體罰政策」成為全球趨勢,教師懲戒權進一步縮小。
3.    因此,在教師權威下降,面對違規學生時缺乏有效手段,影響教學與班級管理,學生行為問題增加,再加上網路時代帶來的霸凌、心理健康問題、家庭結構變遷等,使得輔導需求更為多元化。面對學校資源不足,特殊教育融合問題,許多學校缺乏足夠的輔導人員,教師負擔加重。必須重新檢討「教師管教權」,尋求在學生權益與教師權威之間的平衡。
小學的因應
    再以教師的角色而言,小學階段是學生人格發展、學習習慣養成與社會化的重要時期,小學教師在這一階段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者,更是學生成長的引導者、關懷者和支持者。因此,小學教師的角色與專業涵蓋多個面向,包括教學、輔導、班級經營、親師合作等。所以小學教師是知識的傳承、學習的引領、品格與價值觀的形塑、班級經營、學生的心理與情感支持、親師溝通的橋樑等多重角色。輔導管教的改變對教師角色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這些變化通常涉及教育政策、學生行為管理方式、教師權責界定,以及教育現場的實務操作。以下是個人現場觀察的看法:
1.    教師角色的轉變,由權威管理者轉向支持性引導,以往教師在管教學生時具有較強的權威性,但隨著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改革,教師更多地被期望以支持、溝通和正向管教的方式來引導學生,而非單純依靠懲戒手段。同時要擔任多重角色,教師除了課堂教學外,還需具備輔導與心理支持能力,與學生、家長及學校行政單位保持良好溝通,甚至充當衝突調和者。最重要的是法規意識要提升,新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學校的輔導管教辦法通常強調學生權益與教師行為規範,教師需要瞭解相關法律條文,以確保管教行為符合規範,避免爭議衍生法律責任。
2.    教師專業發展方面,需增強輔導與心理學知識,運用正向行為支持、社會情緒學習等方式管理學生,著重提升溝通技巧與班級經營策略。教師應善於透過對話、進行行為引導,而非單靠懲戒手段。因此,教師需要發展更細緻的班級經營策略,如差異化管教、情境式教學等。同時,增加與家長合作的需求,重視家長參與,教師需要更積極與家長協作制定學生行為改善計畫,其中最關鍵的是培養良好的親師溝通能力。

3.    教學與班級經營的變化,正向管教取代傳統懲罰,例如,過去體罰或嚴格紀律管理逐漸被鼓勵性回饋、行為矯正計畫等方式取代,教師需要調整教學與班級管理方法。個別化輔導需求的提升並學習針對不同學生的需求提供個別輔導,這增加了教師的工作負擔與專業要求。此外,課程與活動設計的改變更是必要的,為了促進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教師可能需要設計更多團隊合作、情境學習等活動,使學生在互動中學習適當的行為模式。

    最後從行政法規層面來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其立法目的: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方面該注意事項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單位應提供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資源,包括: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如錄影設備)、違法物品保管設備 (如密封夾鏈袋、保管盒、保管櫃)、安全檢查錄影資訊設備(如電腦、儲存設備) 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其中提供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使用之文件表單,應公開於學校網站,並以適當方式宣導。
機制第四十一條規定,教師如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規範第三十五條要求,對於學校知悉學生因家庭因素,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因忽視教養,致學生有偏差行為、受保護管束處分或刑之宣告時,應視個案情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通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求相關機關(構)應依法處置,並負保密義務,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上述規範均為學校行政及教師帶來壓力與挑戰。現代孔夫子輔導與管教責任增加,工作負擔加重,同時面臨管教權限與法律風險的模糊地帶,部分教師甚至因擔憂觸法而無所適從。有鑑於此,有些教師工會組織提出提出以職業保險等條件吸引教師入會。學校支援系統的完善程度直接影響教師適應成效,若學校缺乏專業輔導人員或足夠的支援資源,教師可能難以落實新的輔導管教方式,最終影響其專業發展與教學品質。

參考文獻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2024)。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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