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限制到保障:教師角色重塑的挑戰與因應
張仲凱 臺中市立大里高中校長
一、前言
隨著教育理念逐步轉型,學生個別差異與多元需求日益受到重視,教師在輔導管教工作中面臨更多的挑戰。113年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更明確規範教師管教學生時的作法,尤其強調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角色尤須清楚輔導管教的禁止紅線,進行自我調整與轉型。
二、法規變革下的保障與限制
本次修法,除仍明確禁止體罰外,「霸凌」、「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都明訂在本次修法之列,尤其霸凌防治準則在113年4月又有修訂,「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均明白增列禁止態樣,教師若仍使用此類管教手法,可能面臨法律責任或行政懲處。
然而,筆者認為,毋須將此次修法視為讓第一線教師束手無策、保障受到限制,而因此感到挫折或自怨自艾;在老師沒有造成學生身心受到侵害,合於輔導管教目的(第十條)之下,此次修法明顯從學生權利面向,往教師面向合理平衡,給予適度的保護。例如:「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教師依法令之行為」、「教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均不予處罰,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第廿四條)。
其他諸如「特殊管教措施」(第25、27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第26條)、「安全檢查及程序」(第29、30條)、「脆弱家庭學生之處理」(第35條),這些筆者原先認為未必完全符合學校實務現場的規範,多已在修法過程中獲得中肯且具可行性的調整。以第廿六條協助輔導管教措施為例,修法前「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多次處理無效……學校得……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個人好奇,立法十餘年,是否真有個案引用本法條,由家長代表成功邀請行為違規學生的監護人出席,並順利共識有效輔導管教策略,以解決問題。筆者認為,家長代表未必具備足夠的熱忱、視野乃至相關能力來承擔此類協調任務,畢竟其子女仍在校就讀,甚或與違規學生同班,彼此仍須共處於學習與生活的情境中,實際推動上具一定困難。同時,違規學生的監護人也未必願意出席相關會議,恐有「被公審」的顧慮。即便會議順利召開,也可能因立場對立、溝通不足,而出現將違規學生邊緣化的決議,難以有效提出具建設性的輔導與管教策略。
三、正向管教的實踐與挑戰
教育部提倡「正向管教」多年,期待以之取代過往嚴苛且具有侵害性的懲處方式,其核心內容簡要來說包括「理解與引導」、「明確的期望與即時讚賞」、「啟發自我覺察與自我調整」,透過討論讓學生思考行為的短期、長期影響,學習如何自主管理。
筆者認同「正向管教」的理念,然而,學生在學習和生活面向上相處,偶發事件多如牛毛,如果每一個事件都從「理解與引導」開始,不見得是好的行為改變技術(策略),例如: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卻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其實學生從小到大,都知道上課該有的規範,社會通念下,不必然循著規範引導,照著食譜煮菜,將之當作雞毛令箭般的存在。筆者從事學輔工作超過10年,深知「學務人員」和「輔導人員」,在學校必須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定位,學務同仁扮演如警察機關權威式的存在,輔導同仁進行介入性陪伴,彼此分工並與導師三方相互合作。當然,權威式的存在,仍要謹守合於輔導管教目的且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在教師輔導管教工作中,正向管教的技巧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前提是教師必須在日常中與學生「建立良好的互動與信任關係」。這樣的關係應建立在真誠關懷與同理傾聽之上,絕非以傳統的權威式管理就能達成。例如,教師在學期初即主動與班上學生互動,透過非正式的交談、班級活動及日常關心,逐步建立起信任感與互動的默契。當日後學生出現如上課擾亂秩序等偏差行為時,教師透過情境討論及角色扮演,引導學生覺察行為帶來的影響,學生由於早已建立與教師之間的互信基礎,較能接納建議並主動調整行為。筆者相信,輔導與管教若缺乏前期師生關係的鋪陳,即使擁有技巧,也難以真正有效,領導理論常云「帶人帶心」就是這個道理。
四、結語
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之修法,彰顯了教育理念的持續演進,亦明確指出學生權益與教師專業間的合理平衡,促使教師角色迎來重塑與轉型的新階段。筆者認為,雖然新法設有若干管教限制,但亦劃定清晰可行的教師保護措施,使教師能安心依法實施管教,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疑義或爭議。
然而,法規終究非教育現場問題的萬靈丹。筆者曾觀察到,有些教師認真工作,從學生入學開始,宛如校園糾察,嚴格記錄學生每一項小錯誤,依據「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中的條文「有下列情形,『應』予記警告(小過、大過)」,鮮少給予適時的理解與引導,忽略「(各縣市)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的「明確性、平等性、比例性、正當程序原則」或「考量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平時之表現、初犯或累犯、……、家庭之因素、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更遑論忽略了建立溫暖師生關係的重要性。這樣的情況往往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斷被否定,到高年級甚至放棄,師生間的互動逐漸惡化,學生最後反而成為教師最初指責的負面典型,形成惡性循環,這便是只有「管」沒有「教」的實務缺陷。
真正有效的輔導管教仍需仰賴師生間日常建立的信任與互動,這是法律條文無法直接規範與保障的部分。教師若能秉持關懷、尊重與同理之心,靈活運用正向管教技巧,與學生及家庭形成緊密的夥伴關係,面對教育現場的挑戰,保持著耐心與彈性,筆者相信必能有效地幫助學生朝向善良與積極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教育部(2024)。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修法對照表(修正條文)。教育部。
教育部(202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113年修正版)。教育部。https://edu.law.moe.gov.tw/
教育部(202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13年4月修正版)。教育部。https://edu.law.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