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面面觀〉
當學生開始用AI寫作業,教師該注意些什麼?
蔡佩均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在人工智慧快速發展的時代,我們的學生每天都在接觸ChatGPT、Gemini及Suno等AI工具。這些工具可以在幾秒鐘內寫出一篇文章、畫出一幅圖畫,甚至創作一首歌曲。然而,當孩子們興奮地使用這些新科技時,我們是否想過一個重要的問題:「AI生成的內容,算是誰的創作?」
著作權觀念的建立,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糾紛,更是培養孩子尊重他人創作及建立倫理觀念的基礎。在傳統教育中,我們教導學生不能抄襲他人的作品。然而,當AI成為創作的一部分時,這些規則變得更加複雜。如果我們不及早建立正確的觀念,未來可能會面臨以下問題:學生誤以為AI生成的內容完全屬於自己、隨意使用他人作品訓練AI而不自知,或是在商業應用中因著作權問題而遭受損失。因此,從教育階段就讓孩子理解AI與著作權的關係,是每位教師的重要任務。
一、臺灣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根據臺灣《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這個定義有幾個重要的關鍵要素:
1. 必須是「人類」的精神創作:臺灣《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的創作,而不是機器或動物的產出。若創作完全是由AI演算功能所獨立進行完成,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
2. 必須具備「原創性」: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不能是單純複製他人的作品。
3. 必須達到「最低創意性」門檻:法律要求的門檻不高,但創作至少需具備最基礎的創意表現。例如,僅僅是「今天天氣很好」這樣的事實描述,可能因缺乏創意而無法獲得保護;但若表達為「陽光像金色的蜂蜜灑在窗臺上」則因展現了文學性的創意,便可能跨越此門檻。
4. 必須「表達」出來:著作權保護針對的是具體「表達」形式,而非抽象的「思想」或「觀念」。
二、臺灣目前的AI著作權立場
目前臺灣的《著作權法》並未針對AI特別進行修正,必須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處理相關問題:
(一) 利用著作訓練AI可能會侵害著作權
將受保護的作品輸入AI模型進行訓練,本質上涉及「重製」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必須取得授權。
以Anthropic(開發Claude AI的公司)在美國的案件為例。2024年8月,三位知名作家對Anthropic提起訴訟,指控其從LibGen、PiLiMi等盜版網站下載了超過700萬本書籍來訓練AI模型Claude 。
2025年6月,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做出判決。這個判決很微妙:一方面,法官認為,如果合法取得書籍,用它們來訓練AI屬於「極度轉化性的使用」,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但另一方面,法官嚴厲指出,使用盜版書籍的行為本身就是侵權,是「本質上不可救藥的侵權」 。
最終,Anthropic選擇和解,於2025年9月同意支付15億美元成立和解基金,成為美國史上最大的著作權和解案之一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即使目的正當,使用盜版素材仍是違法的。
(二)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取決於「人類精神創作」的程度
如果AI生成的內容完全由其獨立運算產生,使用者僅單純下指令而未投入精神創作,該內容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AI只是重製原始訓練資料,著作權仍屬於原始作者;不是所有AI生成的內容都自動擁有著作權。
以美國藝術家Kristina Kashtanova的案件為例。2022年9月,她為其使用Midjourney生成的漫畫書《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申請著作權登記,並一度獲准註冊。然而,美國著作權局後來從她的社交媒體貼文發現該作品的圖像係由AI生成,進而要求她證明作品中具有「實質的人類創作貢獻」 。
2023年2月,美國著作權局作出決定:撤銷該漫畫「圖像部分」的著作權登記,但保留她對「文字內容、版面設計與圖文編排」的著作權 。換句話說,AI自動生成的圖像因缺乏人類創作性而不受保護,但人類在整體作品中對素材的選擇、編排與整合,仍屬於可保護的創意表達 。
此案確立一項關鍵原則:AI生成內容能否受著作權保護,取決於其中「人類精神創作」的參與程度。若AI僅作為工具,人類在構思、控制與表達上具主導性,該部分創意成果可能受保護;反之,若生成過程主要由AI自主完成,則難以被認定為人類著作。
三、如何利用AI的同時不違反著作權法?
(一) 取得合法授權
Anthropic案顯示,即使訓練行為本身可能屬於合理使用,但使用盜版來源仍然違法。作為老師,我們能教導學生:
1. 選擇負責任的AI服務:優先選擇明確說明訓練資料來源的AI服務,關注AI公司是否與內容創作者、出版商達成授權協議。
2. 不使用明顯來路不明的AI工具:避免使用聲稱「免費訓練你自己的AI」但未說明資料來源的服務;警惕那些宣稱可以完美複製特定藝術家風格的工具。
3. 教育孩子資料來源的重要性:讓學生理解「盜版」在數位時代的意義,培養「為知識付費」的正確觀念,並以身作則。
(二) 結合提示詞設計與輸出修改,展現人類創作性
第二個關鍵原則是「人類創作性」,即確保AI僅扮演輔助角色,最終作品應由人類的創意與審美判斷所主導。
美國著作權局在2023年3月 及2025年1月 的指引與報告中明確指出:
1.「僅靠提示詞並不足以讓AI使用者成為輸出結果的作者。」即使對提示詞進行多次調整,只要生成結果仍主要由AI系統自行決定,就無法被認定為人類創作。
2.然而,若人類在生成後進行創意性的干預,例如挑選、編排或修改AI輸出的素材,該部分則可能構成受保護的創作成果。
AI工具應被理解為「創作的助力」而非「作者的替代者」。在教育現場中,建議提醒學生:
1. AI是工具,不是創作者:設計提示詞的目的是展現創作者的想像與觀點,而非讓AI決定一切。
2. 強調過程而非結果:保留提示詞修改、輸出篩選與後期處理的紀錄,可作為人類創作參與的證據。
3. 結合審美與倫理:理解AI生成內容若涉及他人畫風或素材,應避免直接使用,必須加以改編與創作。
總而言之,AI作品的可保護性不在於技術,而在於人類的精神創作參與。 當創作者能結合提示詞設計與後續修改,真正「掌握並表達自己的美學判斷」,那麼即使使用AI,也能創造出符合法律與倫理標準的作品。
四、結論
隨著AI技術快速普及,學生使用生成式工具創作已成日常。教育者面對的挑戰,不僅是防止抄襲,更在於引導學生理解「創作的責任」與「資料的正當性」。
本文探討的兩大原則「取得合法授權」與「展現人類創作性」,正是未來AI時代教育不可或缺的核心素養。
第一,合法授權提醒我們:知識與內容並非免費,尊重他人智慧成果,才是創新的基礎。
第二,創作性原則讓學生理解:AI是輔助工具,真正的創作在於人類的思想、判斷與審美。
未來的教育應讓學生學會「與AI共創」,而非「依賴AI」。教師若能在課堂中引導學生設計提示詞、討論資料來源、反思AI生成內容的局限,孩子們將學會在數位時代中如何以負責任的方式創新。